我国职业教育形成了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机制。[13]《职业教育法》规定,在多部门分工分管的格局下,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权归教育行政部门。《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能够充分发挥现有制度的优势。第一,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这样便能从国家层面强有力地统筹协调,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2004年,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14],以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明确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第二,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该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统筹、指导和推动该行业的校企合作。通过设立改革试验区、允许地方政府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细则,如从1983年开始中德两国在技术合作的框架内建立双元制模式的企业培训中心或职业学校;在教育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苏州、无锡等6个城市开展区域性探索;在3个职业教育研究所[15]的指导下多所职业学校开展典型实验。[16]第三,在政府主导下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参与办学和管理。这样便从国家层面建立了统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部门,协调产业界与教育界、学校与企业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