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职奖助学金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上一直沿用人民助学金制度。《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高等师范、体育(含体育专业)和民族学院学生,以及中等专业学校中的师范、护士、助产、艺术、体育和采煤等专业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享受面按百分之百计算。其他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享受面按75%计算。[6]随着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兴盛,人民助学金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如国家财政压力过大、管理混乱等,难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于是在1983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两个文件,主要内容为下调了人民助学金的发放比例,实行人民助学金与人民奖学金并行的办法。文件规定师范、体育(含体育专业)、农林和民族院校学生100%享受人民助学金,煤炭、矿业、地质、石油院校(含单设专业)按学生人数的80%、其他各类院校按学生人数的60%编列预算;规定享受人民奖学金学生的人数暂按本、专科学生总人数10%~15%评定,可分为几个等级,每个等级的金额应有高低之别,最高金额每年以不超过150元为宜。这两项办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沿袭了人民助学金制度,但是缩小了人民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并且增加了人民奖学金,这是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7]
1986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决定试点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逐步取消人民助学金制度。1987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文件将奖学金分为三种,分别是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优秀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50元,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50元,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50元,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专业奖学金用于鼓励报考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00元,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5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一律按原助学金的标准发给,占学生人数的85%。定向奖学金是为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学生设立的,也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5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00元。三类奖学金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及评定比例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次的奖学金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进行鼓励,引导学生选择某些专业,以及满足一些行业和地区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