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从发展之初到现在,根据发展的不同特点可分为三个阶段:从职称评定到职业资格考试的转换阶段(1990—1994年)、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大发展阶段(1994—2003年)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阶段(2003年至今)。[33]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重要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代表着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职业制度诞生。随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职业资格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证书太滥。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的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一些机构擅自承办境外职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高额收费。社会对此反应强烈。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律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问题从源头上加以规范和清理。其目的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立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该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权力与委托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做出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这对当时较为混乱的职业资格认证的部门分工问题具有指导意义,也为之后制定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法律法规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