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分类与职业标准
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系统是职业资格运行的起点和基础,科学的职业分类和动态的职业标准体系本身就充分反映了现实的经济活动和职业活动的内在特征,反映了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对劳动者职业能力的要求。因此,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职业标准体系成为整个职业教育培训鉴定考核的准绳。
职业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的特性、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以及生产方式等要求,对劳动者的技术业务知识和技术操作能力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是劳动者培训和鉴定考核的基本依据。
职业分类可以按照等级,即根据各职业活动的范围、工作内容的数量和质量、工作责任等要素来进行。我国将经济管理人员分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以技能操作为主的人员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并对各等级人员提出相应的资格要求。
(二)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
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包括与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相符合的课程设计、教材编制、教学装备开发和符合能力培养要求的师资队伍建设。从形式上它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其他就业培训、企业内职业教育培训和社会性职前或者在职教育培训;从服务对象上它包括后备劳动力、在职劳动力以及由于经济结构变动而不断产生的转职、转业、转岗的劳动力。事实上,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来说,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他们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结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