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终身教育卷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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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酝酿于1978年,当年,教育部颁布《关于业余高等教育的考核办法》,提出“建立定期的考核制度,自学的人们可以到国家指定的高等学校或其他单位参加考核,证明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毕业水平的,由高等学校发给证书,各单位使用时应按同等毕业生对待,用其所学”。1979年,教育部出台《自学考核办法》,提出自学考试制度的概念与实施办法,意味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萌芽。1981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正式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对考试对象、报考手续、考试办法、组织领导、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并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试行。

198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规定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任务、人员组成等。同时,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关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意见》。此外,1986年,国家教委转发全国考委《关于开考本科阶段自学考试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建设,进一步满足了当时人们的学习需求,1981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人数为4 000人,而到了1986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者共计300万人。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政策制度的推动下,相关实践逐步推进,办学体系基本形成,到1986年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建立了省一级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1988年,国务院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国家最高行政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业生使用与待遇、考试经费、奖惩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89年,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在军队举办自学考试的批复》,同意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军的高等和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1995年,国家教委印发《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推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开始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