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普通高校继续教育经历了恢复发展、快速发展和内涵发展三个阶段,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办学和服务体系。
(一)恢复发展期(1978—1985年)
“**”十年,我国教育遭受了严重的摧残,普通高校继续教育的发展基本停滞,函授教育、夜大学基本停办。改革开放以后,大批因受“**”影响而无法正常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有着强烈的学习愿望,而普通高等教育能够提供的全日制教育入学机会又相对较少,因此快速恢复普通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就成为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之一。为了快速恢复发展普通高校继续教育,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在积极引导、政策保障、机构设置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努力。
1980年9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指出发展高等教育应该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办学,高等学校除办好全日制大学外,还应根据本校情况积极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受此文件影响,我国高等学校开始大力设立继续教育机构,积极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发展学历补偿性质的普通高校继续教育。从举办高校来看,1980年全国有93所普通高校举办函授教育、夜大学,1985年达到591所,其中有331所举办了函授教育,有410所举办了夜大学教育。从在校生规模来看,1980年函授教育、夜大学的在校生规模为188 736人,1983年则达到了264 527人。
在引导普通高校大力发展继续教育的同时,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通过积极的政策调整和完善,激励广大求学者积极参加高校继续教育。《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对接受高校继续教育的学历、学位授予做了进一步规定,指出国家承认高校继续教育学历,并按规定择优授予学位;在职人员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在工作使用、评定职称和进行套改等问题上,与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该文件还解决了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纳入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问题。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对普通高校继续教育毕业生的待遇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规定,明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必须达到全日制高校同类毕业生水平,享受同等待遇。这就从政策激励和保障方面充分调动了学习者参加高校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