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终身教育卷

二、其他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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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经费保障,我国还在时间保障、与其他制度的衔接等方面探索终身学习激励制度。例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京、天津、河北、福建、广东、浙江等省份先后出台了有关继续教育的专项法规,对脱产学习进行了规定,每年为50~90学时不等。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鼓励个人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2010年,《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探索实施在职人员带薪继续教育假制度。

2012年,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着力加强继续教育激励制度建设,特别是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人民生活与生命安全的专业和行业领域要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的激励机制;实施继续教育和劳动人事制度沟通与衔接的制度;健全就业准入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严格实行技能技术岗位劳动者持证上岗;进一步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定期更新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将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状况作为各类证书定期注册的重要条件,把参与继续教育的学习经历和成果与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实行带薪继续教育假制度;定期表彰为继续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 黄复生、吴遵民、魏志慧等:《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国外篇)》,载《江苏开放大学学报》,2016(3)。

[2] 王海东:《学习成果认证制度研究》,14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