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终身教育卷

第四节 终身学习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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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终身教育经费

终身教育经费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的专项经费,以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经费等。

2004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政府投入社区教育专项经费的标准,国家和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应努力按照社区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元的标准,落实社区教育经费。经济发达地区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社区教育的经费投入。2010年8月,教育部办公厅出台《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进一步要求区(县、市)财政按常住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2元标准设立社区教育专项培训经费,并落实到位。

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以保证终身教育经费的逐步增长,终身教育经费主要用于社区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企业等非政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并可依法在税前扣除;企业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高于职业培训经费总额的60%,并每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职业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2012年颁布的《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数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安排社区(村)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教育经费预算,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依法在税前扣除,且应当每年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终身教育或者举办终身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