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图1-1-14所示,在2017年教育网络舆情事件中,追究刑事责任、批评教育与经济责任赔偿构成了问责方式的三大主体,在所有问责方式中占比总和约达83.9%,三者比例分别约为45.7%、25.9%和12.3%。免职、停职、撤职以及行政记过所占比重较低,分别约为7.4%、4.9%、2.4%与1.4%。
图1-1-14 2017年中国教育网络舆情事件问责方式分布图
数据来源:湖南大学舆情数据采集系统
我们将教育网络舆情事件的舆情类型与问责方式进行交叉分析(见附录三),发现追究刑事责任与批评教育这两种问责方式几乎被运用在所有类型的舆情事件中。其中,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方式最常在非正常伤亡类舆情事件中使用,在所有运用这一问责方式的舆情事件中占比最高,约为32.4%。这是因为在所有类型的舆情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为最严重的后果,需要以追究刑事责任惩治违法行为。例如,2017年1月时,已遭7年校园暴力的16岁少年捅死同学复仇,最后因故意伤人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此外,在所有通过批评教育进行问责的舆情事件类型中,校园管理类和学术不端类舆情事件运用这一方式最为频繁,运用比例均为33.3%。校园管理类舆情事件涉及的多为学校的日常管理事务,并且事件主体以学生居多,因此较常采用批评教育这一问责程度较轻的方式。在学术不端类的舆情事件中,运用批评教育这一问责方式则比追究刑事责任高出了4%。
显然问责方式视舆情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较为重大的舆情事件在问责时往往数罪并罚。以湖南省科技厅多名干部骗取科技专项资金事件为例,由于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71.2万元。
负面的教育网络舆情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往往反应强烈,情绪激动。及时、准确地落实责任主体,不仅有助于安抚公众情绪,平息舆情,而且能让相关人员引以为戒,起到良好的惩戒效果。并且一次次的问责也能推动问责机制的建立,以期从制度层面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