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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的引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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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从现代概念隐喻理论的观点来说,即隐喻的本质是以人体对周围世界的感知和经验为物质基础,将一个概念域(始源域)映射到另一个概念域(目的域)进而获得引申和抽象意义的认知过程,那么,“和”既有和味、声音相应和谐的具体之义,而“和味”与“声音相应和谐”里本有“协调”与“和谐”之义,由此很自然地就能引申出协调、和谐、适中、和解等多种抽象的含义。即要想将酸、甜、咸、辣等味道调配成可口的味道,就必须恰当地协调好各自的比例;同理,要想将五声六律调配成美妙的音乐,也必须恰当地协调好五声六律的比例。这样,自然就能从“和”中引申出“适中”与“恰到好处”之义,即多种事物之间配合得协调和融洽,即“恰到好处”的理想状态被称为“和”。再在此基础上加以扩展的话,一个人如能做到内心协调、身心协调、人我协调,自然就能从内心体验到“喜悦”之情,在与他人交往时自然也就能做到“和顺,平和,心平气和,和颜悦色”“和睦,融洽”“和解,和平,结束战争或争执”。于是,“和”里就又多出了这诸种引申义。但无论是“和味”还是“和声”,均意味着“要协调各方面的矛盾或冲突,使之和谐一致”。于是,从“和”里又引申出“在矛盾对立的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实现真正的和谐、统一”之义。因此,概括地说,“和”强调的是矛盾对立中的统一,以承认事物的多样性与保持世界的和谐性为前提。通过“和”获得的统一,是一种包含着差异、矛盾、互为“他”物的对立面在内的事物多样性的统一。[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