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之所以畏争,多持争论有害观,可能潜意识里受到中国传统尚谦让恶争斗思想的影响。稍通中国传统文化的人都知道,《老子·第七十三章》所说的“天之道,不争而善胜”的思想一向为中国传统文化所推崇。《荀子·礼论》记载:“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又说:“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荀子·王制》)显然,荀子看到人的基本欲求是雷同的,但可以满足的资源又有限,欲求没有节制,资源又太少,自然引起争夺,而争夺则会引起乱、离、弱、穷等不利现象,反而降低人类自身的幸福感。因此,在生活中,中国人畏争且经常挂在嘴边的理由有:争论无助于问题解决;争论显得没修养、没气量;争论既伤身又伤神,对自己身体不好;争论会有损人际关系,造成人为紧张;争论有利于第三者,易被他人利用等。这样,中国人在行为上表现出能不争则不争,能让则让。
其次,中国古代社会是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每个村落内部,甚至临近的几个村落之间都有着或远或近的血缘关系。这些关系是以家庭为中心的,若干个家庭交错重叠而构成的一个血亲的关系网络。在这种血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是熟人化的社会结构,人与人之间的熟人化特征决定了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是到公堂上打官司。因此,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对诉讼具有一种抑制的作用。大家是熟人,熟人就要讲究情理,照顾面子,这样才能维持熟人之间长久的关系。而如果动辄到公堂上打官司,不仅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和谐关系会被破坏,而且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当地的威信也会大打折扣。传统熟人社会不同于现代陌生人社会,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环境基本上是陌生的,人们之间没有面子或情感的约束,即使在现代社会,熟人之间的官司所占据的比重依然是很少的。而且即使没有血缘关系,商场上的两个长期合作的伙伴也绝对不会动辄去打官司。所以,人们是否去诉讼往往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问题,进行全面的考量,从而决定采取最恰当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最后,由于中国古代各种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人情高过法理,人治大于法治,导致“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包括现代社会的很多人都认为与人打官司是一件耗财耗力、劳民伤财的事,即便是赢得了官司,也怕会落得个“人财两空”的结局,因而能不闹到法庭上去就不闹上去,能私下调解就私下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