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教育的目的,从大的范围来讲,在于通过内外部诸要素的整体和谐互动,帮助个体实现“天人之和”“人际之和”以及“个体的身心内外之和”,进而促进个体逐渐生成“身心和谐发展的人格特质”,最终使个体的身心素质获得和谐发展,成为一个身心健全的人。[22]中国传统的“和”文化内涵丰富,意蕴深远,以“和”育德的思想也源远流长。自从先哲们将“和”的含义由味和、乐和的初始之义引入天地和、人际和的哲学与伦理学范畴后,“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就具备了国家治理、政治教化的功能意义以及赋予了个人德行修养的内涵。尤其是在儒家注重伦理道德思想的推动下,“和”成为“至德”,是个人的重要德行之一,具有重要的德化功能。早在《尚书·尧典》中,尧就提出了“协和万邦”的和谐政治目标,“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周礼·地官·大司徒》提出了教民的六项道德标准:“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它将“和”视为人的六项美德之一。春秋早期,管子提出“畜之以道,养之以德。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能习,习故能偕,偕习以悉,莫之能伤也”(《管子·幼官》)。他认为,统治者凭借道德畜养民众,按照万物和民众的本性来管理社会,那么,民众的和睦团结、齐心协力可以使国家立于不败之地。春秋时期,道家强调“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第四十二章》)。万物是道通过阴阳二气互动达到和谐状态时所生成的,道家强调“和”的重要生化作用。儒家则将“和”纳入人际交往的伦理道德范畴,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将“和同之辨”作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道德标准;并且提出了“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以“和”作为“礼”的目的,使等级调和,减少对立,防止冲突。[23]《中庸》中说:“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它认为,“和”是天下最普遍的准则,将“中和”视为世界万物稳定发展的原因。孟子在《孟子·公孙丑下》中指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它将“人和”位于天时与地利之上,突出强调了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价值与作用。荀子在《荀子·王制》中指出,“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以及“上不失天时,下不失地利,中得人和而百事不废”。荀子认为做到了“和”,就达到了“强”,就可以“胜物”,然后能够确保“百事不废”。汉代董仲舒则明确提出,“和”不仅是君子的个人美德,更是天地之间最高、最大的一种德行。《春秋繁露·循天之道》载:“中者,天地之所终始也;而和者,天地之所生成也。”是故,“德莫大于和……和者,天之功也,举天地之道而美于和”。从古代思想家的主张和典籍的论述中可知,“和”在中国传统德育系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价值,在这种尚“和”文化的长期熏陶与影响下,中国人增强了以“和”修德的强制性与自觉性。而且,传统“和”的思想与道德的属性是高度契合的。因为,道德的基本内涵是人们在共同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的综合。它同样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个人内部身心关系,并促进其和谐统一。“和”不仅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本属性和历史传统,更是其建设和教育的根本价值取向。[24]因此,传统的“和”文化也为德化育人提供了具体可行的资源与规范,在当代道德教育中弘扬“和”文化,培养各方面和谐的人才或个体的和谐人格,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