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放灵活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院校构成的发展
自1999年后,我国教师教育院校在“开放、灵活”的体系指导思想下不断地处于变动的过程中。师范院校中幼儿师范院校、中等师范院校进一步萎缩,高等师范院校持续稳定发展,并都趋向于综合化方向;综合院校参与教师教育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截至2009年,我国师范类教师教育机构概况如下:
表2.3-1 2009年各级各类师范类教师教育机构概况[3] (万)
由表2.3-1可见,我国本科高等师范院校已成为承担教师教育培养工作的主体,虽然师范大学相对师范学院、中等师范院校的数量较少,然而其在校生数、毕业生数都居领先地位。不同类型师范院校在全国东、中、西部的分布情况如下:
图2.3-1 2007年全国高等师范院校区域分布[4]
图2.3-1显示,我国东部地区教师教育的层次较高,中部地区师范院校及师范专科院校居多,西部地区教师教育层次较低。此外,1997—2002年,全国独立设置的师范院校从232所减少到203所,而与此同时,承担教师教育任务的非师范类大学从77所增加到258所,占培养教师院校总数的54%。[5]截至2009年,除了师范院校以外参与教师教育的综合性院校有369所,可见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性院校参与的教师教育体系正在形成与发展中。
(2)开放灵活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①教师资格制度进一步完善
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1998年4—12月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6个省(市、自治区)的部分地区进行了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试点工作,于2000年9月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制度正式在全国全面实施。2001年4月1日起,国家首次开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入实际操作阶段。[6]教育部2001年5月印发的《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教师资格的性质、首次认定的范围、教师资格的申请、认定程序、学历条件、对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等原则性的问题,使教师资格制度逐步规范化。[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