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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师资格准入标准较低,教师教育质量保障机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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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师资格标准未发挥“门槛”功能,民办园、农村幼儿园对教师入职要求低

目前我国对幼儿园教师的受教育水平及从业资格等要求较低,按照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只要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就可以直接认定幼儿教师资格,缺少了实际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而对符合基本学历要求的非师范院校毕业生,仅对道德、学历、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教育教学能力和条件却未做出具体规定,毕业生只需通过教育学、心理学和普通话考试等即可获取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且没有全国统一的考试标准,各地标准参差不齐。由于幼儿园教师入职学历和资质门槛偏低,资格标准和要求笼统宽泛,难以有效保障合格人员进入幼儿园教师队伍,也没有对学前专业教师培养目标和质量提供标准导向。[22]与此同时,各地幼儿园以民办园为主体,由于没有编制要求,其教师招聘并不把拥有资格证书作为必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承担教育与保教工作的大多是没有上岗资格(缺教师资格证书)、没有经过专业训练(非幼教毕业)、没有正式教师身份(临时性的代课教师)、没有职称和较高学历、没有工作经验的年轻人。[23]

(2)小学和中学教师职业准入学历门槛偏低,专业性体现不足

我国的《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小学教师的准入学历为中专,初中教师的准入学历为专科,高中为本科。这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将小学和初中、高中教师的准入学历定为大学本科和研究生的现实有很大差距。[24][25]另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缺乏专业性,资格考试仅通过纸笔测验来考察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教育理论知识,对考生的相关课程学习和教育实习并无硬性要求,对教学实践所需要的课程开发、教学实施、课堂管理、测验评价等能力缺乏有效考察。与此同时,教师资格认定缺少试用环节,资格证书的终身性、无阶梯性,对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和继续教育缺乏激励作用。[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