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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完善和建构包括现代教师资格制度、现代教师教育质量保障制度、现代教师教育专业制度和现代教师教育管理制度在内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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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现代教师资格制度

首先要完善有关教师资格的相关规定。一是提高教师资格学历要求。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教师队伍的发展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应该提高取得各级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但这种提高是对于全国整体范围而言的,对于我国经济和教育发展十分落后的地区,应该首先要求从教人员的学历水平达到目前的规定;二是完善教师资格分类与分级。为了体现教师资格的专业性,应在目前按照教育层级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如下调整:①对于不同的学科专业进行区分;②对于实习指导教师、兼职教师以及外籍教师加以覆盖;③对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进行区分;④实行专门的特殊学校教师资格;⑤根据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和教学水平实行级别区分;三是明确教师资格的使用范围,不同教育阶段和类型的教师拥有不同形式的教师资格证书,不同学科分类的教师应有不同分类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可考虑不同地区差异性地设计地区性教师资格证书。

其次要规范教师资格证的获得。一是要明确教师资格标准,国家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教师资格标准。教师资格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师德标准、健康标准、文化素质标准、专业知识标准以及教学技能标准。对于每一项标准应该清晰表述其内涵及条件,并设定其具体的衡量标准。二是要完善教师资格证考试,教师资格证考试应该在国家的统一规定和领导下,由各省分别实行。国家负责考试大纲的出台与修订,各省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与实施。考试内容应以教师资格标准为导向,除教育学、心理学的基础知识外,还应该增设学科专业知识、教学技能以及师德修养等内容的考核。考试应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报考者一视同仁,不应对师范生与非师范生区别对待。三是要增设教学实践考核环节。申请者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后,应该进行为期一年左右的教学实践,以提高考生对于教学的适应能力及实践能力。考生经实践考核通过后,才能正式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学实践环节应在专门的教学实践基地进行。实践基地的选取应在国家的统一规定下,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四是要推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应定期对教师资格证进行注册,未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自动失效。资格证注册的时间与形式应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组织实施。资格证注册的时间可以根据任教期限的长短进行区分,初任教师可以每1~2年注册一次,教龄较长的教师可以每3~5年注册教师,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也可以免注册。教师资格注册不应流于形式,而应该将同一定的考核与培训要求结合起来。考核内容可以包括师德修养、专业素质、教学技能、实践状况等方面。经过考核的教师应经过一定水平、一定时间的培训后才可完成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