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现代教师资格制度
首先要完善有关教师资格的相关规定。一是提高教师资格学历要求。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教师队伍的发展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应该提高取得各级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但这种提高是对于全国整体范围而言的,对于我国经济和教育发展十分落后的地区,应该首先要求从教人员的学历水平达到目前的规定;二是完善教师资格分类与分级。为了体现教师资格的专业性,应在目前按照教育层级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如下调整:①对于不同的学科专业进行区分;②对于实习指导教师、兼职教师以及外籍教师加以覆盖;③对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进行区分;④实行专门的特殊学校教师资格;⑤根据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和教学水平实行级别区分;三是明确教师资格的使用范围,不同教育阶段和类型的教师拥有不同形式的教师资格证书,不同学科分类的教师应有不同分类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可考虑不同地区差异性地设计地区性教师资格证书。
其次要规范教师资格证的获得。一是要明确教师资格标准,国家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教师资格标准。教师资格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师德标准、健康标准、文化素质标准、专业知识标准以及教学技能标准。对于每一项标准应该清晰表述其内涵及条件,并设定其具体的衡量标准。二是要完善教师资格证考试,教师资格证考试应该在国家的统一规定和领导下,由各省分别实行。国家负责考试大纲的出台与修订,各省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与实施。考试内容应以教师资格标准为导向,除教育学、心理学的基础知识外,还应该增设学科专业知识、教学技能以及师德修养等内容的考核。考试应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报考者一视同仁,不应对师范生与非师范生区别对待。三是要增设教学实践考核环节。申请者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后,应该进行为期一年左右的教学实践,以提高考生对于教学的适应能力及实践能力。考生经实践考核通过后,才能正式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学实践环节应在专门的教学实践基地进行。实践基地的选取应在国家的统一规定下,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四是要推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应定期对教师资格证进行注册,未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自动失效。资格证注册的时间与形式应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组织实施。资格证注册的时间可以根据任教期限的长短进行区分,初任教师可以每1~2年注册一次,教龄较长的教师可以每3~5年注册教师,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也可以免注册。教师资格注册不应流于形式,而应该将同一定的考核与培训要求结合起来。考核内容可以包括师德修养、专业素质、教学技能、实践状况等方面。经过考核的教师应经过一定水平、一定时间的培训后才可完成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