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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家学派的教育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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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是战国时期的主要学派之一,其思想渊源可追溯到春秋时期在齐国成功推行变法的管仲。此后,李悝、商鞅、吴起等人使其渐趋成形,战国后期韩非最终完成了法家理论的系统化。李悝(约前450—前390),魏国人,是最早从学者立场、以法理为依据论法的法家人物,著有中国第一部刑法法典——《法经》。商鞅(约前390—前338),卫国人,受业于李悝,著有《商君书》,他的言论和实践促使法家与儒家形成了真正的对立。韩非(约前280—前233),韩国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继承并发展了商鞅的思想,著有《韩非子》,其学说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帝国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器。

一、论教育作用

法家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人心总是利己而害人。“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70]上至君主大臣,下至士农工商,无论贵贱人人皆是。在处理相互关系时,父子君臣之间都是基于自身的利害得失,以计算之心相待。这种逐利的本性不是道德教育的力量所能改变的。既然不能指望人自觉为善,也无法借助教育使人改恶为善,那么,唯一的对策就是设法使人不得为非,也就是利用严刑峻法约束、控制人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安定。如韩非所言:“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71]基于这样的思维逻辑,法家坚决反对儒家温情脉脉的仁义礼智教育,转而提倡赏罚分明的法治教育。法治教育的作用在于,矫正人性的自私,即通过赏罚使民众“变其节,易其行”。以赏诱之,以罚禁之,由此使民众的“私利”朝着“公利”转化,使人的自然性(私利)与社会性(公利)得到协调统一。

二、禁私学,倡耕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