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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德国的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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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领导体制的确立

17世纪的德国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境内邦国林立,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英、法等国。不过,自宗教改革运动开始,新教派和旧教派都非常强调对学校教育的控制,由此形成德国历史上重视教育的传统。在当时数百个大大小小的邦国中,普鲁士地处对外通商要道,实力最为强大,该邦国在教育领域的诸多作为,成为德意志各邦的表率和欧美各国效仿的榜样。因此,教育史上对于17~18世纪德国教育的描述基本上以普鲁士教育为主。

从16世纪末到18世纪初,德国各邦国陆续颁布强迫义务教育法令,把学校由教会管理改为由国家管理。普鲁士在1717年、1763年两次颁布强迫教育法令。1717年的法令中规定,父母需送4~12岁子女入学,违者将给予严厉惩罚;1763年的法令中规定,5~14岁儿童需要接受强迫义务教育,违者将对家长进行罚款;普鲁士的大、中、小学均由国家举办。这些法令的颁布表明,德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也是最早从教会手中夺得教育权的国家。1794年,普鲁士《民法》确定学校为国家机关,学校设立须经国家允许,所有公立学校都要接受国家政府监督。

1787年,普鲁士成立高级学校委员会,作为负责管理中等和高等学校的专门机构。其他各邦纷纷效仿,设立了类似的机构。1808年,高级学校委员会更名为公共教育部。1817年,在“神圣同盟”[1]的统一要求下,公共教育部改为“宗教事务与国民教育部”。

1871年,德国统一。在俾斯麦的专制独裁统治下,德意志帝国形式上仍是地方分权制,各邦教育事务由其教育部管理,但实质上属于中央集权化的管理体制。帝国政府是教育大权的真正掌控者,采取强制手段推行各种教育方针政策。普鲁士邦保留了宗教事务与国民教育部,具体执行帝国政府的各项教育法令和政策;大学教师由宗教事务与国民教育部任用,中学教师由各省教育局提名,县级教育局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县教育局负责管理初等教育;县以下设若干学校视察区,区的视察员是政府代表。这样一套层层相叠、网络完备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牢牢控制了学校的办学方向,使学校教育成为巩固帝国政权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