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内部监测之外,对学校发展规划的外部督导评估工作也是规划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束后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没有外部的督导,学校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就没有来自外界的压力、影响与支持,也难以获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督导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指导,也难以获得有用信息和各种资源。因此,外部督导评估是加强学校发展规划宏观管理、实现教育监督、促进学校规范办学、依据学校发展情况做出综合判断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学校督导评估在特定的时期有其特定的意义,但随着时代的进步、教育的发展,这种评价的局限性显得越来越明显,尤其在评价功能、评价内容、评价主体、评价方式等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学校发展的需要。[8]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发展性督导评估越来越受到学校、政府乃至大众的重视与采用。上海市人民政府督导室在《发展性督导评估实现了学校自主发展》中较早地给出了发展性督导评估的定义:“发展性督导评估是以现代教育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学校发展为目的,以学校发展过程为对象的评估,它关注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潜力,注重诊断发展中的问题,寻求学校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发现和判断教育价值、得到教育增值的过程。自我约束、自我监控、自我调整能力的大小是评估学校自主办学能力的重要指标。”[9]
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它是一种非常契合学校发展规划目标的督导评估方式。采用发展性督导评估学校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实施,需要构建以下运行机制。
·对学校发展规划进行评审的运行机制(规划预审)
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育督导部门参与实施。对学校发展规划文本的发展性、科学性、适切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认定,旨在使规划能更有效地实施。建立督学责任区,明确督学的工作任务与职责,进行合理分工,由责任督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的制订。建立学校发展规划评审标准研究组,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审核认定的具体标准。建立随访制度,熟悉学校发展现状,做好学校发展规划制订的指导服务工作,深入学校了解规划制订的民主性,教职工对规划的知晓率和认同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