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估的理念,教育督导部门需主要进行以下三方面的督导评估。
(一)诊断性督导评估
审核、认定、应答学校三年发展规划是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审核、认定过程也是学校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双方承诺的过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教育督导部门参与,对学校的发展现状和学校制订的三(五)年发展规划进行审核认定。
(二)形成性督导评估
在学校三(五)年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联系,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年度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教育督导部门还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随访督导,每年年末向学校下发《督导评估反馈意见》。
(三)终结性督导评估
三(五)年发展规划期满时,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督评队伍,按基础性指标、发展性指标对学校整体发展目标达成度进行全面的价值判断,对学校的发展态势及绩效做出客观的终结性评估。[11]
一般而言,督导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两大类:
(一)基础性指标
从指标的大类(即“一级指标”)上分,大致可涵盖:“办学方向”“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卫(生)艺(术)科(学)工作”“教育科研工作”“语言文字和档案工作”“后勤保障”等。每个大类下还可以分解成若干个“二级指标”。由于各地区的学校发展存在差异、不平衡,所以,督导部门应从学校发展的现状出发,有针对性地选择评估的基本观察点(或称“三级指标”)。
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因此,“督导评估基础性指标”也是相对稳定的。但需强调的是,“督导评估基础性指标”应保持与时俱进、开放性等特性。当教育法律法规被修订或有新的教育法律法规出台时,“督导评估基础性指标”必须及时地遵照新法律法规进行补充或修订。如应根据修订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及时对督导评估指标做相应的修订,以体现新的法规要求和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