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现代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不能一成不变,要趋于多样化。为此,规章制度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亦有所不同。根据其地位和作用的差异,可将其划分为以下两类:基础性管理规章制度、一般性管理规章制度。
基础性管理规章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各个学校都必须设定的事项,若缺少则学校无法创办和运行。一般性管理规章制度是指各个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必须在制度中加以规定的事项,如不规定将直接影响学校的日常管理。
(一)基础性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基础性管理规章制度是指那些对学校各个部门、各个环节都起指导和决定作用的制度。我国现行的中小学基础性管理规章制度,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的各种规定与要求确立的,如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和评审晋级制度等。
1.校长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校长负责制是指校长应成为学校的法定代理人,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能领导和承担学校全面管理工作。校长负责制作为学校一项基础性管理制度,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助于发挥校长及其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形成科学的领导机制与管理结构。
2.教职工聘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积极推行人事制度和分配改革制度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对教职工逐步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制。”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度,目的在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双向选择、能上能下、能高能低、能进能出的竞争激励机制,保障用人单位与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其内容主要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称职人员的辞退办法;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师聘任争议调解制度;规范聘任工作程序;拓宽人员流动和安置渠道,妥善安排未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