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性原则
目的性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要求。“以人为本”要求学校主体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确保每一个学生享有公平的权利,这不仅是学校教育的起点,也是各项活动所要达到的终点。在这里,我们反对任何外在的评价体系来衡量个体活动的意义。从另一角度看,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促使个体享有平等的对待,包括对学生学习、教师教学、行政人员等的公平对待。
目的性原则是学校赖以建立并在自身运作过程中时时体现的价值体系,它真实反映了教育本质、教育规律和时代要求的价值观。它既是规章制度建设的出发点,也是规章制度建设的归宿。
(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应是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因为规章制度的设计不能与法律、规章和法规等相互冲突,必须要在法律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来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学校内部自行制定、实施的政策,它应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化。虽然,学校规章制度具有一定差异性,但其制定的基本精神必须是一致的,任何违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校规章制度都是违法的。基于此,学校规章制度的设计必须以合法性为原则,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伴随依法治校的深入,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享有制定有关学习教育管理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这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权力机关或教育行政机关。针对和现行法律和法规内容相抵触的学校管理规章,学校应在相应法律的指引下,将其废除或停止,以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法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