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简而言之就是依法管理。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在教育管理上的不同就在于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国家对教育的管理摆脱了过去那种仅靠经验进行管理的方式,转变为以运用法律为主。因而,学校管理中的随意性不断减少,科学性和规范性不断增强,依法治校也成为现代学校管理的首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监督”是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该履行的义务。坚持依法治校,一方面有利于学校规范、科学地管理,形成依法决策、民主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法律素养,形成学校良好的法制环境,实现依法育人的目标。
要坚持依法治校,必须正确理解依法治校的内涵。首先,从“依法治校”字面的解释来看,“依”就是“依据”“根据”的意思,而“法”则指学校管理所依据之法。“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也就是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律;狭义上的“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即具体意义上的法律[1]。依法治校所依据的“法”应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它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和原国家教委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以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包括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师法》七个教育部门法。广义上的“法”除了上述这些规范性文件以外,还有国务院发布的各种教育行政法规(如《学校保护条例》《教育督导条例》《教师职务条例》等),以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2]。当然,依法治校的“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包括《宪法》中有关学校教育的内容,以及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所以,依法治校就其字面意思而言,是指严格依照或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开展各种教育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