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有法可依”的前提已基本具备。在此前提下,“有法必依”则成为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依法,不仅要求校长依照或根据法规政策进行学校管理,更加强调校长“必须”和“应当”根据法规政策进行学校管理。“必须”“应当”是依法治校实质性的内涵,是对校长依法治校最基本的要求。也就是说,依照法规政策对学校进行的管理不是我们可以依据自己的偏好进行选择的,而是必须这么做;不是因为我们感到对自己有好处的时候就用它,感到对自己有束缚的时候就不用它,而是必须持之以恒地将“法”作为最高的权威和进行学校管理最根本的依据,这是“法治”逻辑的必然要求。当然,“必须”和“应当”这么做,是指我们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同时要避免将“依法治校”等同于“以法治校”和“以罚治校”。因为,“以法治校”完全将法律视为管制的手段,是法律功用化、工具化和机械化的体现,它与“依法治校”强调的运用法律思维模式管理学校,体现学校管理中的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以罚治校”是指学校用各种惩罚手段对学生和教师进行管理,学校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因而不拥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行政处罚权。所以,“以罚治校”是对法律的片面性理解,它不仅不是依法治校,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