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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明悉学校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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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因此,学校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它明显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性是学校组织的根本性特征。因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教育事业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共同利益负责,并且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监督,所有办学主体都应具有公共性,不应以营利为目的[6]。认清学校的公益性是理解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前提,校长只有明悉义务教育学校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所具有的不同法律地位,才能保证其权力的正确行使,实现依法治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