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法律上的归类与定位,以及它相应的权利、责任、能力和无能力[7]。学校处于广泛的社会关系中,而法律规范调整着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学校,因而,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学校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来看,义务教育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三类[8]。
(一)作为授权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从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教师及学生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角度,学校具有授权行政主体的地位。义务教育学校作为履行《教育法》赋予的教育教学职责、对教师及学生进行管理的主体,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学校作为授权行政主体,对教师和学生进行管理,其管理行为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从学校作为社会组织接受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学校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学校具有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捍卫自己合法权益、参与国家管理以及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和提起诉讼等权利。同时,学校也相应地承担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等各类法律法规、执行行政管理法规、接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代理执行的义务以及承担违法后行政处罚等义务。
(三)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从学校参与民事活动的角度来看,学校具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在教育民事关系中,学校与其他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义务教育学校只是代替国家行使国家教育权,所以,国家会对学校的民事权利能力做出限制性规定。例如,《教育法》规定,诸如学校用地、国家投资的校舍房屋及设备、国家的拨款资金等国有资产只能是国家所有。学校只是依法享有对学校中的国有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原因改变其国有性质,做出挪用或占用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