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法律赋予了校长对学校进行管理的权力。《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所以,依法治校就是要求校长遵守法定的管理权限,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管理活动,不能越权行事,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校长权力的来源及其性质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往往是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直接任命,校长的权力主要是基于其受政府委托管理学校而产生的公共权力和委托权力;同时,校长依法享有对学校的人、财、物等公共教育资源进行支配的权力,管理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权力等,因而,校长权力也是一种制度权力和职位权力。
一方面,校长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具有公共性。校长受政府委托而管理学校,其权力来源于整个国家的公共权力体系,是一种公权力而非私权力;从权力行使的目的来看,是为了使更多的人接受更多、更好的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基于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性以及校长权力的公共性,这种权力是不可放弃的或自由选择的。
另一方面,校长权力也是基于其职位的一种职权,它是由国家的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确认和赋予的。校长的权力与其职位密切相关,具有强制性,权大则力大。这种制度性权力只与职位相关而与校长个体无关,也就是说,必须要在其位,才可能有其权。当然,校长权力是一种学校的内部“管理权”,校长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对教师和学生进行相关制裁,所以,其权力的实现是以师生的服从为条件的。
(二)校长依法行使其权力的基本原则
权力,通常被认为是通过影响他人行为以实现自己意图的能力。校长权力是基于职位的公权力,因此,校长权力行使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保障学校、教师及学生等权益的实现。我国实行校长负责制,就是为了让校长有职有权,从而保障行政命令通达、行政管理高效。目前,校长权力主要包括决策权、教学管理权、人事管理权、财经管理权以及协调公共关系权。决策权指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最后决定权;教学管理权涉及校长对课程的编制与实施、教学的开展与评估等所拥有的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包括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权;财经管理权是指校长在学校的财政预算、资产设备采购与维护等财务管理方面的权力;协调公共关系权是校长在内部关系协调以及处理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等方面的权力。依法行使好每一种权力都是校长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科学民主管理的重要表现。然而,权力的扩张性是权力的本性,罗素说过:“爱好权力,犹如好色,是一种强烈的动机,对于大多数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往往超过他们的想象。”[9]权力欲是产生权力腐败的根源,“权力意志根植于统治他人受其影响和控制的欲望之中”[10]。因此,作为依法治校的校长,在行使其权力时一定要注意在法治权限内,不能越权行使,更不能违法行使。校长要做到依法行使权力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