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规范人们言行的准则无非两种:道德和法律。法的力量只能是防止过多的恶,而德的作用在于推行积极的善。善的推行和恶的防止自古以来都有完备的成套文化体系和组织系统,前者依靠的是民族文化和国家的宣传系统,后者主要依靠国家的监督与执法系统。但长期以来,最能有效实现道德的“善”的方式却是通过惩罚和抵制人类的“恶”来完成的。具体来说,法律、舆论和传统力量的约束以及良心的谴责是最为常见的方式,其中也包括规范。因此,我们常见的规范,如师德规范多以“禁止”“不能”“必须”等抵制教师不良行为的表达形式来呈现。事实上,师德规范与师德这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正是道德与道德规范某些性质在教师职业中的反映。因此,对师德规范的本质认识首先应从认识道德与道德规范这一对关系入手。
1.道德与道德规范
此处探讨的规范主要是有关道德的规范,因此对于这类规范的认识完全取决于“道德”的几种属性。第一,道德的抽象性与道德规范的具体性。道德的本质是抽象的,在对其本质的把握上依然要依靠其他概念的补充。但其他概念的补充并不能完全表征道德的本质,只能说明道德的内容。道德的本质是每个个体在与人交往中言行举止所表现的理想品质。但个体何种言行举止是道德的,则需要道德内容的说明与规定。因此,在对“道德是什么?”的回答上,必须包括本质和内容两个方面。目前,对道德比较普遍的解释之一是“有关……的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尽管缺失了有关道德本质的表征,但依然是对道德抽象性的具体说明。可以看出,道德是需要“有关……规范”的具体内容来丰富的,而道德规范是说明和丰富道德内容的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第二,道德的目的性与道德规范的工具性。人性的本质在于对生命意义的精神性企求,道德、道德生活及道德教育有多方面的功能,但其本质或本质功能却只有一个,那就是对于人的生活意义的求索和生存质量的提升[1]。道德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性和目的性需求。活着的人所不断求索和提升的道德,尽管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有不同的内容,譬如,在中国文化中,最高的道德偶像是“圣贤之人”、“至善之人”;而在以“真美”为善的西方,追求真理的人被誉为有德之人。但无论哪种文化背景,道德的指向都是绝对完美的。这种绝对完美吸引人类不断地向其靠拢。由此可见,道德是指标,是方向,是目的,而达成某种目标需要某种可以实际操作的手段和工具,与道德相联系的规范就是迈向理想道德的手段和工具,是可以操作的手段与工具。有关道德的规范就是帮助道德主体具备道德品质,过一种道德生活的工具和手段。第三,道德的层次性与道德规范的层次性。“至善”“至美”的理想道德是人人都向往却永远无法达到的,但并不能因此就武断地认为人人都是不道德的。这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就在于道德具有层次性,是否具备最高层次的道德并不是判断一个人是否道德的必要条件,而底线道德的缺失才是判断一个人不道德的充要条件。事实上,理想道德与底线道德是道德发展中的两极,一般来说,具有理想道德的人寥寥无几,底线道德的触犯者与其拥有者相比同样也是屈指可数。理想道德的主要表现是许多完美的道德理念,其主要通过宣传、引导等形式发挥作用。底线道德的主要表现是各种法律条文,其作用通过禁止、惩罚等约束力量实现。与理想道德和底线道德相比,我们多数的道德实践都是需要一般的道德品质来参与的。也就是说,一般道德是我们道德实践的主要内容。因此,道德的层次性决定了作为其手段的规范也具有不同的层次。与道德的层次性相对,有学者指出,道德规范从内容和功用上分别也有三个层次: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道德理想主要发挥激励作用,道德原则发挥引导作用,而道德规则发挥的主要是约束作用。理想道德和底线道德,由于社会宣传和国家法律发展比较早,已成熟的文化和成体系的机构、组织比较有力地保障了其基本功能的实现。与之相比,旨在实现一般道德的规范,其执行途径却并不健全。长久以来,一般道德的实现也主要让位于社会舆论的传播与传统力量的约束。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舆论不仅约束人的一般道德,同时也影响一个时代的理想道德,更重要的是监督底线道德。同时,一般道德也有了新的实现形式,即各行各业的职业规范以及各个生活空间的行为规则。随着职业规范和行为规则的不断完善,它们日益成为一般道德的主要实现形式。第四,道德的自律性与道德规范的他律性。道德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高目的,人之所以具有人格、尊严,都在于人有道德。与此同时,道德的实现不仅基于人有天生向善的可能,更依靠人的自觉、自律以及自省。所以,道德无论从其本质或实现途径来说,都具有明显的自律性。离开了道德主体的自律,一切旨在追求一种道德生活的努力都是徒劳。另一方面,人的道德发展一般又要经历无律、他律和自律三个阶段性。只有当人在理性的帮助下接受道德规范,发展到具有“义务心”、“责任感”和“善良意志”之后才能成为一个道德的人。因此,旨在追求一种道德生活的规范,主要发挥他律作用。道德代替不了道德规范的他律作用,而道德规范同样也无法复制道德的自律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