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伦理特性的讨论可以沿三个步骤予以展开:第一,教师伦理与一般职业道德的相同性;第二,教师伦理与一般职业道德的不同;第三,教师职业道德与教师专业道德的不同。
教师伦理与道德首先是一种职业道德。所以教师伦理与一般职业道德具有相同性。
一般职业道德所具有的共同特征主要有:1.在调整对象和范围上有明显的职业范围或特定性。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生活实践相联系的,往往只对从事某种特定行业的人起调节作用。比如专门意义上的“救死扶伤”的道德就只适用于医生;“诲人不倦”的规范也主要适用于教育工作者。2.在道德内容和结构上,具有一定的继承性和稳定性。职业道德除了反映社会宏观发展及其要求之外,主要反映社会对于职业的要求以及职业本身的特殊利益和要求。这样,一方面会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规范系统;另一方面也会形成较稳定的职业传统习惯和特殊的职业心理。每一行当都有自己行业的“规矩”。比如商业界所讲的“童叟无欺”、“言无二价”,教育上的“为人师表”、“以身立教”等都有较长的历史传统。从古到今,都有基本一致或者连续性的要求。3.在规范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多样性。既有比较正式的规章制度形式,也有非正式的俗语、口号形式,还有一些不成文的规矩、习俗、习惯等。各行业均可以从本行业的具体实际出发制定反映职业道德内容的具体制度和要求。全国教育工会曾于1991年、1997年颁发和重新颁发过《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各地、各校实际上也制定了不少形式各异的、反映自己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
以上教师职业道德所具有的一般职业道德的共性其实与教育劳动的特性也有重要的关联。所谓特定、稳定与灵活的性质当然也是由教育劳动的教育性、教育劳动主体与对象的主体性、劳动关系的复杂性、教育活动过程评估的困难等特征所具体限定和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