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劳动的特点与教师专业道德的特性”的讨论对于教师专业道德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这一点无论是从教师专业道德(或伦理)的内容建构、教师专业道德的养成,还是教师专业道德建设的主体参与等任何一个角度都不难得到充分的说明。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教师职业道德方面的规章。但是这些规章的一个较大的缺陷之一是缺乏“专业道德”(Professional Ethics)的特征,“上不着天、下不着地”。一方面对于伦理原则的把握不够;另一个方面是规范不具体,缺乏专业特性和可操作性。
我们可以以中国大陆地区全国教育工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997年8月7日修订)文本为例看这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专业性缺失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上述《规范》总共罗列了“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8个德目(或8项要求),在每一个德目之后对这一德目的具体内涵做了简单的解释。这一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第一,对于教师工作的专业特性反映不够,一些条目只要将主题词替换一下就可以马上变成其他职业的规范。如“依法执教”、“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廉洁从教”等,其他行业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这些口号改造为:“依法执×”、“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廉洁从×”等。而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对这些条目的具体解释,这一缺陷会更加明显。如“依法执教”的解释为:“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廉洁从教”的具体要求是“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求私利”。我们暂且不谈这些规范所表达的伦理内容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科学性,我们只从专业性的角度进行评价。这一规范显然缺乏应有的专业性,因为所谓“专业性”,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应当是指某一行业行为主体和主体行为及其规则的“不可替代性”。如果不考虑教师劳动的特点和教师专业的特殊性去界定教师职业道德,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继续停滞在一般性行业道德(Vocational Ethics)的非专业水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