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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奴隶的彼库里(Pecull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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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库里是奴隶主给与奴隶的一份财产,这份财产可以是一块土地,也可以是其他的财产。这些财产在奴隶活着时候可以一直使用,死后交回。在奴隶使用这份彼库里时当然要向自己的主人交纳一定的收成或利润,即拥有彼库里的奴隶要从商业贸易、手工业、租佃等的收入中付给其主人一份报酬,这种报酬叫作曼达吐(mandattu)或马达吐(madattu)。有自己的作坊的奴隶,他们给主人的彼库里的报酬会更多。如一个织工因为给一个神庙织布,每月从这个神庙获得2舍克勒银子作为工钱(见丹达马耶夫书,381页),而他给主人的报酬就是总数的一半(见CYR 352)。

此外,奴隶还因此而要交纳一种人身租。在新巴比伦时期,人身租大约是一年12舍克勒白银,在波斯帝国时期,也大约是这个数目。在两河流域地区,给奴隶以彼库里的情况,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就已经有了,甚至在亚述帝国时期就已经有了。到波斯帝国时期仍继续使用,因为用这种方式剥削奴隶比较省事省力,还可能剥削得更多。在罗马帝国时期,这种剥削方式的出现,说明了奴隶制的衰落。在两河流域,这种方式的使用,也是如此。因为奴隶制在这里已经存在了将近三千年。

据公元前519年的Dar 97,属于洗涤匠后代马尔都克—埃提尔之子,贝尔—卡西尔的5明那银子,和属于埃吉贝的后代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的奴隶努布—阿加努的5明那银子,他们做了共同投资。

Camb 161说:辛—塔布尼的后代穆舍吉布之子伊提—纳布—巴拉吐欠埃吉贝的后代纳布—阿赫—伊丁之子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的奴隶涅尔伽尔—利初阿30又1/8舍克勒合金。他必须在abu月归还本金。

Camb 285说:埃吉贝的后代纳布—阿赫—伊丁之子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的奴隶涅尔伽尔—利初阿欠努尔—辛德后代卡西尔之子贝尔—伊丁11明那银子。月息每明那1舍克勒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