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文体是指一定的话语秩序所形成的文本体式。中国古代的“体”“文体”既指文类,也指语体、风格等。在通常意义上,文体主要指文学体裁,亦称之为文学样式,即文学作品存在的具体形式。文学体裁是作家为了整理、组织、物化生活感受与生命体验的需要,在长期的艺术实践过程中创造、发展起来的。但当它一旦形成和确立之后,又成为一种审美规范,制约着作品内容的表达和创作素材的取舍、整理。因而,各类文学体裁都有自己构成的特殊规律,在语言运用、形象描绘、结构安排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特点。
一、文学体裁的基本问题
文学体裁是文学∕儿童文学必须认识和把握的重要知识内容。文学体裁的基本问题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与时俱进的变异性
文学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中外文学史的研究表明,在各种文学体裁中,最早出现的是诗歌。诗歌以抒情诗最为发达,以后又出现了以口头吟唱方式流传的叙事诗——史诗、英雄颂歌(如《荷马史诗》《格萨尔王传》)。诗歌以后才产生了戏剧文学、小说等。
文学体裁的成熟、发展与不同民族文化境域和不同历史阶段对文学性质的认识紧密相关。中国古代文学观念主要有先秦的“言志”说,两汉以后的“教化”说、“缘情”说,六朝至唐代的“物色”说、“意象”说,清末的“意境”说等。在“文以载道”“事父事君”等文化理念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文学形成了“诗”(韵文)与“文”(散文)二元对立的两类文学体裁,即“二分法”。诗(韵文)包括诗、词、曲、赋;文(散文)包括除韵文以外的一切散体文本。
西方文学观念经历了从古希腊的“摹仿”说、“理式”说、“灵感”说,古罗马的“修辞说”,到17世纪古典主义的“程序论”,18世纪以后的现实主义的“客观原则论”、浪漫主义的“**说”、“想像说”“天才说”等阶段。受此影响,西方文学观念形成了与中国不尽一致的文体分类方法,即“三分法”。“三分法”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文学观念。文艺复兴以后,西方文坛原则上把文学分为叙事类文学、抒情类文学、戏剧类文学三大类,在每一大类之下,又分若干小类。黑格尔在《美学》中将“诗”分为史诗、抒情诗、戏剧体诗等小类。“三分法”至今仍是欧美各国广为流传的文学分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