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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必然承诺特定价值吗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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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1:由于法治是一种理想,所以法治是好(重要)的;

主张2:实质法治主张法治即善法之治;

主张3:依据主张1和2,得出“善法之治是好的”;

结论:一旦去掉主张3中的同类项,法治并不必然是好的。[38]

显然,这个结论与主张1矛盾,而主张1又是所有法治讨论的前提,因此要想维持主张1的有效性,唯一的选择就是放弃主张2,即放弃实质法治的观念。

其二,从功能上看,一旦将民主、平等、人权等实质价值加入法治的概念中,那么就在法治与这些价值之间建立起必然的联系,法治由此就被视为服务于这些价值的工具;反过来讲,如果法治无法实现这些价值,那么也就不存在真正的法治了。表面上看起来这样的做法可以有效捍卫法治的重要性:如果它所服务的价值越重要,那么法治也就变得越重要;同理,如果法治被用以服务于错误的价值,那么法治也就丧失了所有的优点,这正是形式法治理论不负责任的地方。然而,问题也在于此,如果法治就是这样一种服务于特定价值的工具,如果有更好的方式实现这些价值,那么法治的重要性就会大为降低,甚至消失不见。[39]或者说,如果法治用以服务于那些特定的实质目标,那么为什么还需要法治?为什么不能直面那些实质目标?就像自行车曾经是服务于“交通”的工具,但是在今天汽车显然是更好的选择,所以骑自行车基本上应转化为某种运动方式,它的重点已经不再是“交通”。实质法治论者当然可以进一步补强说:法治不仅仅是实现这些价值的工具之一,它是唯一的工具,于是法治的重要性重新得到证明。但这样的说法显然过于任意,毕竟通过法治来实现这些目标只是一种间接性的做法,它起码在效率上是低于直接追求这些目标的直接做法的。因此,实质法治论者无法避免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在某种情形之下(例如严重的人权危机),为了更加直接地实现这些目标(保护人权),以至于放弃法治或许成为最佳的选择。或者另外一个例子:为了实现打击犯罪的需要,官方可能采取不合法的数据或者DNA收集方式是更加有效的手段,但是它的确违反法治。[40]当然,形式法治并不否认法治可能是服务于这些价值的工具,只是这种服务关系是偶然的而不是必然的:有它更好,没它法治本身也依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