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辉[1]
导言
在当今世界,法治作为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地位(the rule of law as an ideal),已经获得了普遍承认。具体来说,一方面,与民主、平等、自由以及人权等政治观念一道,法治也被视为一种独特的政治理想(political ideal);另一方面,由于它至少在字面上等同于“法律的统治”,所以法治同时又被当作一种法律理想(legal ideal)。[2]然而,一个值得重视的有趣现象是:虽然法治已经被普遍接受为一种“政治—法律”理想,但是理论家之间仍然在法治的概念以及实现条件等方面存在着激烈的意见交锋。甚至可以这样说,除了共同接受“法治是一种理想”这个极端单薄的主张之外,研究者之间很难存在其他方面的共识。但是,请不要轻视这个单薄的共识:正因为它的存在,才使得那些立场极端对立的主张能够被归入“法治”的统一话题之下,[3]而不是根本无法交流与沟通的不同问题领域。这表明接受“法治是一种理想”的单薄共识,是所有法治理论的基本前提。
与此同时,这个单薄共识的重要之处还在于:它蕴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攻击方式,即主张特定的法治观念,由于严重贬损了“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法律理想”的地位,所以必然是错误的。显然,在这种批判结构之下,实质法治观念[4]的支持者至少具有表面上的竞争优势,因为形式法治观并不承诺任何特定的实质价值,而这种主张似乎蕴含着严重的道德风险,于是“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地位可能会因此受到根本性的动摇。反过来讲,这似乎表明,实质法治观必将获胜,因为它会坚持“法治必然承诺特定价值”的核心主张,这显然匹配了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地位。那么,“法治必然承诺特定价值”的主张正确吗?形式法治观念因此必然失败吗?这就是我所要着力回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