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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财产的法律定性与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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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思斌[1]

摘要:慈善组织财产的法律定性关系到慈善组织非营利性原则的遵守及慈善组织经营性活动的边界,是慈善立法的重要议题。关于慈善组织财产的性质主要有公益产权说、社会公共财产说以及法人财产说几种观点。事实上慈善组织财产具有社会公共性和法人财产权的二元属性,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矛盾。无论是在法律定性还是制度安排上都不能仅用营利性法人财产权理论来解释慈善组织的财产权属性,还需要兼顾慈善组织本身所体现的社会公共性以及其作为独立法人的财产权。出于平衡慈善组织财产二元属性的目的,慈善法在制度设计上对慈善组织经营性活动规则、慈善项目终止剩余财产处理,以及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等加以规定。慈善组织财产二元属性的理论对于慈善法的完善及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关键词:慈善法 慈善财产 法人财产权 社会公共性

慈善财产包括慈善组织的财产和慈善信托财产,但因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与使用除了适用慈善法的一般规定外,还主要依据信托法的规定来执行。因此,慈善法中关于慈善财产的规定,主要针对慈善组织的财产。慈善财产不仅是慈善组织正常运作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而且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实现慈善目的的物质保障。基于对慈善组织财产的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必然会得出关于慈善财产管理和使用的不同结论。因此,对于慈善组织财产的法律规范必须在理论上厘清慈善组织财产的法律性质,以此为基础,设计慈善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规范。

一、关于慈善组织财产法律性质的争议

(一)慈善组织财产法律性质的基本观点

慈善组织财产法律性质的核心是慈善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目前关于慈善组织财产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