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志辉[1]
摘要: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很快,但质量堪忧,发展不规范已经成为突出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不当规定和立法空白是造成不规范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使农民合作社适应广大农户发展合作社的新要求,作者建议在全国人大已经启动的法律修订中,明确合作社定义和准入条件,规范和加强联合社发展,对现有法律第2、8、49、50、51条进行修改。通过法律更加明确的导向和规制,引导出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新局面。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惊人,但多数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达不到法律和扶持政策的要求,已经严重影响到通过合作社来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代农业的“三农”战略部署。仅仅通过加强示范社建设和提升行政扶持的精准度不足以解决大面积的合作社不规范问题。在当下全国人大正在进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中,应尽快订立某些法律条款,从而有效提升规范合作社发展的效果,推动现有不规范合作社的转型和新建合作社的规范化。
一、发展不规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一)发展不规范的总体情况
在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并实施之后,合作社加速发展,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531105家,比2014年增长了22.6%,出资总额34万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25.27%,都保持高位增长。合作社成员总数已经达到4159万人,超过全国农户总数的1/3。
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假、空、小、弱、散”问题突出。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有:社员民主权利没有落实,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多数合作社的重大决策是由社长或少数几个大户社员说了算;合作社内部盈余分配不能遵照法律规定的按交易量返还,限制了普通社员从合作社发展中获利的机会;合作社与外部经济主体的交易关系不规范,很多时候,合作社只是大户、农业企业的翻牌;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挂着合作社的牌子,套取国家对合作社发展的扶持资金;不规范的专业合作社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套取政策扶持,纷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使得合作社发展不规范的现象在联合社层面继续发展,在更大程度上侵犯普通社员的权益,消减国家政策扶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