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年[1]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理论创新与实践挑战”,论题很大,很有意义。不过,实践证明,理论创新不易,应对实践中的挑战更加困难。此论题关系党和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大局。鉴于其涉及面很宽,限于个人的视野和理论水平,我只能谈几点看法。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要直面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至今已六十多年,宪法几经重定和修正。回顾半个多世纪的宪法发展历程,可以说,1982年现行宪法制定之前,宪法基本上没得到认真对待,更谈不上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宪法确立的原则还遭到肆意破坏,实践中酿成了严重后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党和人民对历史进行了深刻反思。法学界对于国家治理“权大还是法大”“人治还是法治”进行了广泛辩论。理论上达成的共识为党和国家制定政策、法律提供了有力支撑。理论和实践发展驱动着历史的脚步。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方略,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其载入宪法,确立为宪法原则。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理论上、政治上、法律上得到充分肯定,之后依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11年宣布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现在的问题是,在什么意义上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此有清楚认识,才能明确进一步完善的方向和重点。
首先,关于我们的宪法,1982年宪法经4次修正,应该说是较为完善的。但从十八大之后加大反腐力度揭露出的形形色色问题看,监督的确存在问题。党内监督已经加强并拟进一步加强。宪法监督呢,要不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