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一凡[1]
近三十年来,中国法律史研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进展,研究领域不断拓宽,在许多方面实现了可喜的学术突破。已取得的学术成果表明,当代中国学者在发展、完善法律史学前进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但还不能说已经比较全面地揭示了古代法制的面貌。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还有很多新的领域、更多的重大课题需要继续探索。以古代立法研究而言,时至今日,对于各代的立法形式及立法成果大多未进行探讨,以各种法律形式制定的行政、经济、军政、民事、文化、教育诸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多还未进行研究,关于古代地方立法形式及立法成果的探索也是刚刚开始,人们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认识仍若明若暗。古代立法研究之所以会出现诸多缺憾,从根本上讲,是与人们对古代的法律形式缺乏全面、清晰的认识有关。
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具有体现和区分法律的产生方式、效力等级和法律地位的功能,历朝的法律、法规、法令都是运用一定的法律形式制定和颁布的。要全面揭示古代法制的面貌,必须了解古代的法律体系和基本立法成果,而要做到这一点,又必须清楚各代法律形式的种类、内涵和作用。以清代法律史研究为例,古代中国多数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繁杂,清代是为数不多的法律形式相对简明的朝代之一。目前学界从事清代法史研究的人员较多,出版的成果也很多。然而,到目前为止,人们对于清代法律体系的理解仍比较模糊。比如,《大清会典》的性质和功能是什么?它与《大清律》是何关系?清代条例、则例、事例的内涵是什么,它们的功能有何不同?清代的成案是否具有判例性质?省例是不是一种法律形式?地方立法有哪些形式?如此等等。如果对这些关系到如何认识清代立法状况的基本问题还不完全明了,就很难全面阐述清代法制的面貌。有的学者说,准确地区分和把握古代法律形式,是今人打开传统法律宝库之门的钥匙。这一看法是很有见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