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守革[1]
摘要:行政程序法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运作与行使的基本法,行政法难以法典化并不意味着行政程序不能法典化,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出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配置。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作为动力和支撑。
关键词:法治体系 法治国家 行政法法典化 行政程序法
如果你是一位统领,要聆听申诉者的话语,勿要阻止申诉之人以便其尽倾衷肠,吐露意愿。一位怨愤者希望道出心声,这比其赢得一场纷争更为重要。有人会拒断申诉,人们要问,他为何如此呢?虽非所有申诉皆属真实,然倾听耳闻却可慰人心怀。
——古埃及第六王朝格言[2]
引言
2015年8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调整后公布。此次调整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的立法项目增加列入立法规划。通过修改立法规划更好地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此次调整公布后的立法规划共列入三类立法项目(102件):第一类项目是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76件);第二类项目是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6件);第三类项目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在第三类项目中,就提到了“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项目”其属于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项目。因此,继续加强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刻不容缓。
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在程序上有法可依,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遵循和符合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正当法律程序。在法制健全或比较健全的国家或地区,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典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或地区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趋势。[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