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品性质及其对公民文化权益的保障功能,决定了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扮演了核心角色。但基于政府资源和能力的有限性,又决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不能采取大包大揽的传统模式,而必须通过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供给,形成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的互补,化解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供给主体结构过于单一所带来的困境。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供给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在我国可预见的将来也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因此我们单列一章,来探讨这一问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