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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供给”概念及其提出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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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供给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子系统,是大社会的概念,后者则单指社会子系统,是小社会的概念。[1]同样的,“社会化”也是个内涵丰富但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比如心理学、社会学中的社会化,是指个体对社会的认识与适应并通过个体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而实现的逐步内化过程。这种对社会化的理解主要是基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近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中的“社会”,是一个与国家相对的概念,专指独立于国家之外所有的经济生活领域和公民生活领域。

在本书中,就公共文化服务来说,广义的社会化,是指公共文化服务从单一依托政府供给而转向由全社会力量共同提供的过程;狭义的社会化则是指与行政化相对的社会化(民间化),即在政府履行根本责任的前提下,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由以政府组织为主向社会组织、市场组织以及公民个体等多元主体逐渐扩展的过程。本书主要从狭义上来使用“社会化”概念。

在西方发达国家与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一般被纳入社会服务的范畴。由于西方国家与地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社会、市场之间的权利和法律边界较为清晰,市场组织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体系较为完善,它们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上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模式,如内部生产、协调生产、私人合同生产、特许经营、凭单制等。

就具体国家而言,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为减轻财政负担和提高行政效率,英国兴起了借鉴商业管理技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顾客导向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潮流,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改革经历了引进私人部门管理技术和公共服务私有化、公共服务代理化和公共-私人部门伙伴化等两个发展阶段。美国的“重塑政府”运动则以适度分权、放松规制、建立“花费更少、管理更好”的新型管理和服务模式为原则,同样通过引进竞争机制,促成公共服务职能运行的市场化:明确政府“掌舵”而不“划桨”的职能定位,其职责是制定政策,必要时提供资金,对政策执行及效果进行监控,同时实行公共服务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将公共服务政策的执行环节交予公共部门、私营部门或非营利部门,以竞争机制打破部门的垄断,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顾客”的满意度。而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则以更激进的措施推进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这些措施有:结构变革、分权化、商业化、公司化、私有化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