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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供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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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供给的必要性

从根本上说,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供给的必要性,是由传统公共文化服务模式的弊端所决定的,即以往完全由政府垄断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

近年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如组织系统进一步完善、决策与保障能力逐步提升、重大文化工程实施效果显著、服务网络系统不断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显著,此外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和方式也不断创新,推动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区域一体化和城乡均等化。[1]但在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也存在很大问题,比如投入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体制机制僵化、服务效率低下、发展缺乏动力等,这些问题在我国目前可谓是普遍存在的。但从“治理”的角度看,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根本问题是过于依靠政府这个一元主体,尚未形成“多元共建”的发展格局。这可以说是近年来制约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更大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无论是文化建设,还是文化发展,都是社会主义体制下的“文化事业”,文化的事业性质决定了非但不可能形成一个产业化的充满活力的文化市场,而且文化事业体制也决定了政府成为文化服务的唯一供给主体。这样,文化建设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依赖政府资源的有限投入,但由于改革开放前我国各级政府财政的普遍困难和物质资源的极度稀缺,加上资源投入渠道的单一化,使得我国文化事业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甚至陷入停滞的局面。

比如在我国前几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向包括文物及出版在内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年度拨款最高才3亿元,按6亿人口计算每年人均只有0.5元。而这一文化发展的单一结构及其所带来的困境并未因改革开放而有所缓解。1978年以来,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这一时期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在内的文化发展继续萎缩,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的总量在减少,对于西部各老少边地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或农民工来说,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已名存实亡。[2]由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在一定的公共财政能力的基础之上:“公共服务是政府主导的,更是预算制约的。公共文化服务部门并不包揽一切与公共文化相关的事务,而只能优先提供公共财政可以支持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因此公共服务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也是一个经济学问题。所谓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以税收和财政投入方式向社会整体提供文化产品及服务的过程和活动。”[3]即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存在“预算硬约束”,使得经济发展程度、水平不同的地区,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出非常不同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状貌,表现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存在巨大的地区和城乡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