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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时期“免费开放”政策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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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以法律规范形式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应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原则,是从未成年人开始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1991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2006年12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三十条,将公共文化设施进一步细分,免费或优惠规定也进一步细化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条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国家各部委制定的相关政策,对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的“免费开放”也逐步加以规范和拓展。1991年8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文化部、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充分运用文物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要求:“各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和各种纪念设施管理单位,对青少年学生有组织的参观、瞻仰要优先安排,并为他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教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实行收费参观的单位,平时对在校学生要半价优惠或每周指定一天免费接待;寒暑假要集中一至两周时间,对在校学生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