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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罗马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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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共和时期的罗马文化

第一节 文学与史学

一、拉丁文学的兴起与发展

拉丁文学的兴起与拉丁文的发明和发展有很大的关系。拉丁文(Lingua Latina)是拉丁文学的书写载体,属字母文字,是拉丁人在学习和吸纳近邻先进文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特色创造出来的。古典拉丁文有23个字母,其中21个与埃特鲁里亚文字有关。

古典拉丁文最早出现于王政时代。现在最早的拉丁字母刻在普莱纳斯特大饰针上,属于公元前7世纪的文物,内容为“马尼乌斯为努马西乌斯制作了我”。

公元前449年,罗马出现了用拉丁文写成的《十二铜表法》。全文毁灭于公元前390年高卢人的入侵。从后人的辑本中,我们还是能够看出至公元前5世纪中叶拉丁文的发展情况。现录《十二铜表法》的第一表内容如下:

第一条:若[有人]被传出庭受讯,[则被传人]必须到庭。若[被传人]不到,则[传讯人]可于证人在场时,证实[其传票],然后将他强制押送。

第二条:若[被传人]托词拒[不到案]或企图回避,则[传讯人]得拘捕之。

第三条:若[被传人]因疾病或年老[未能出庭受讯],则[传讯人]可给他驮载的牲口[iumentum]。若不愿意,则可不必提供篷车[arcera][1]。

第四条:有自己产业之人[出庭受讯时]之保证人,应[仅]为自有产业之人。无产业公民的保证人,则任何人愿意者均可为之。

第五条:效忠者及归顺之人与罗马人民一样有立约及让与的权利[2]。

第六条:谈判的事,则亦由[原告人]在[出庭受讯时]提出请求[3]。

第七条:若[当事人双方]不能和解,则[他们]应在午前到市场(Forum)或会议场(Comitium)[4]进行诉讼。出庭双方应依次申辩[自己案件]。

第八条:到了午后,[长官]则对[出庭受讯时]出席一方的要求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