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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结构与财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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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文献的相对稀少,我们对美索不达米亚的经济发展,尤其是有关经济制度与经济秩序等方面的图景的了解,还远没有达到清晰的程度。但即使是这样,现有资料所揭示的美索不达米亚的经济轮廓也远比人们想象和期待的要更引人注意,更能激发人们对探寻古老文明的热情和研究兴趣。

一、王室经济、神庙经济和私人经济

关于古巴比伦时期的社会经济性质问题,长期以来存在着相当多的争论。虽然也有学者认为古巴比伦时期私人经济占主导地位,但传统上一般认为王室经济(包括神庙经济)与私人经济并存,而王室经济居主要地位。[2] 20世纪70年代以前,人们普遍认为,在公元前第三千纪(古巴比伦时期以前),神庙或国家控制着国家的全部土地,从而控制着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因此这一时期的商人被认为是王室或神庙的代理人,或称寺庙—城邦的工作人员。[3]

但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有人以苏美尔和阿卡德文学为证据对此做过系统的批驳。[4] 20世纪五六十年代,I.M.贾可诺夫[5]和I.J.格尔布(I.J.Gelb)[6]以大量的事实从外部向传统理论发起了冲击。他们指出,相当大的经济成分处于王室和神庙的控制之外,属于私人经济。20世纪80年代初,B.福斯特(B.Foster)则通过剖析传统理论的论据,从内部瓦解了传统理论。[7]有学者对苏美尔城邦时期商人的经济地位进行了重新估价,认为他们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自负盈亏的,国家和神庙从来没有承担过损失。[8]有的学者甚至走得更远,认为不仅早期历史时期有承包商人,而且在史前晚期这种承包商就已经发挥作用了。

1981年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国际学术讨论会,是研究古代近东经济史的一个里程碑。提交大会的论文所揭示的从阿卡德萨尔贡时期到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古代近东(主要指美索不达米亚、赫梯、小亚细亚和叙利亚北部及乌加里特,不包括埃及)的私人经济状况使人耳目一新。学者们一致认为,“在整个近东地区的任何历史时期,私人经济的作用和地位都比迄今所认为的更重要”[9],“私人经济,更确切地说,是独立于王室再分配制之外的产品交换,在古巴比伦时期的经济中起着巨大的,可能是决定性的作用”[10]。有学者甚至认为,“在美索不达米亚历史的任何时期,私人经济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