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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有农业经济的租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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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在美索不达米亚历史的任何时期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国有农业经济同样在任何历史时期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国有土地的耕种方式决定着国有农业经济的生产方式,决定着国有农业经济的性质。

一、国有土地类型

古巴比伦时期的国有土地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王室依附民耕种的土地,这类土地称为贡赋田(biltu-land),最低层次的王室依附民得到的报酬通常只是粮食和食物配给;另一类是国家根据国家工作人员为国家提供的服务而向其分配的土地,这类土地称为服役田(ilku-land),为国家提供的服务可以是农业性质的,也可以是非农业性质的。这类土地又分为两种:一种为供养田(sukussu-fields),另一种为持有田(sibtu-fields)。我们把第一类土地称为贡赋田,因为其所有权在国家,由国家行政官员行使管理权,王室官员把它分配给王室依附民耕种,收获物扣除生产成本以及留有小部分之后,大部分都要上缴给国家。租种这类土地的人称为纳贡人(na?i bilti)。根据《汉谟拉比法典》的规定(第36~38条),纳贡人租种的这类土地以及田园房屋不得出售,不得转让给其妻子和儿女,也不能用作债务抵押。第二类服役田也称为王室份地,具有采邑或封地的性质。享有王室份地之人都是为王室或国家提供各种服务之人,如国家的各级行政官员、商人塔木卡、纳第图女祭司、士兵里都和巴衣鲁、王宫卫兵、王室建筑师、王室牧羊人和王室手工业者,等等。虽然服役田或王室份地是以为王室服务为条件的,一旦服务结束就不再享有王室份地,但实际上这类土地已经私有化了。除了里都和巴衣鲁这样服军役的士兵不能将其与军事义务相关的田园房屋出售、转让和用作债务抵押(参见《汉谟拉比法典》第36~38条)外,纳第图女祭司、商人塔木卡以及其他服役人的田园房屋都可以出售,买主在购买这类田园房屋的同时,要履行附着在其上的相应义务(参见《汉谟拉比法典》第40条)。士兵不能出售、转让和抵押这类土地,显然是由于服军役的特殊性,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服军役的特殊要求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