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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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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讲的,都是变法运动中的重要历史人物和重大历史事件。可事实上,战国时期的改革有一个漫长的过程。改革的成果,远远超过以上几个事件中提到的改革内容,特别是制度建设的成绩,使战国不但成为一个全新的、而且在中国历史上还成为古今变革最为巨大的一个时代。明清之际的大思想家王夫之曾说过,战国时代乃是“古今一大变革之会”[3]。不管具体历史事实有怎样的差异,各国在制度建设上大体都取得了以下的成绩,这里作简要的总结。

一、法制

如果说从春秋到战国有什么东西没有改变,那就是有些国家,如秦、燕、楚,统治家族没有改变,统治这些国家的诸侯王室是春秋时期诸侯公室的延续。其他几个国家,如齐国和三晋,虽然换了统治家族,但是可政体却没有改变,战国七雄的统治者春秋时期叫公、侯,战国时期改称王,其实都是君主制。不管哪种情况,各国的统治方法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最为突出的是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上,明确了立法权的归属,加强了法律的制定、编纂、修订、废止等的制度建设,也加强了司法制度和司法队伍的建设。

关于立法权。法家学派,不论是《商君书》,还是《韩非子》、《管子》,都明确提出法律由君主制定的主张。如果说这种提法与从前没有什么根本区别的话,那么,他们强调君主有权根据形势变化随时随地制定法律,则与从前有着本质的不同了。春秋时代及以前,人们相信法律由古圣先贤制定,往往与礼制相混淆,而且不能随便改动,更少废止的可能。因此,法律就成为某些人据以抗拒君主的工具。据《左传》记载,楚国大夫申无宇就曾援引数百年前周文王和楚文王的法律向当时的楚灵王索要逃亡奴隶,楚灵王不敢触犯祖先的成法,无奈,只好归还给申无宇。战国时代,情况不同了,法家各派不但明确提出“君之立法”[4]的主张,而且强调君主有权因时、因地制法。商鞅提出过“智者创作法律”、“贤者变更礼制”的主张。赵武灵王也特别提出贤明的君主要“随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战国的改革当时叫作“变法”,说的正是君主因时因事制定法律,没有这一条,就不会有蓬勃的改革运动。当然,问题往往还有其另一方面。那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法律会落后于时代,不但会失去应有的效力,有时甚至会变成时代进步的障碍。韩非敏锐地发现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那就是君主一定要有废止旧法的权力,一定要保持法制的统一,否则,君主所拥有的立法权就仍然只是一句空话。由此可见,立法权的真正体现,一方面是颁布新法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废除旧法的权利。立法权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不能颁布新法,当然就不能体现他的意志;不能废止旧法,同样不能真正体现他的意志。不过,在这一点上,各国情况不太一样,秦国做得好一些。韩国的情况较差,那里法制混乱,新旧杂陈,前后舛错,难以统一。这对国家的改革造成损害,其他国家可能多少都有类似韩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