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节,高尔吉亚表明四点原因:1)命运、神意和必然,这三点都是非人的自然因素,不可抗力;2)强力,身体上的暴力;3)言辞;4)爱。智术师强调人的行为和主动性,1不是重点,而且这个理由本身就比较空洞;2是外力,属于比较重要的原因。但高氏的重点是3(第8-14节)和4(第15-19节),这两点关涉灵魂,篇幅最长。比较亚里士多德《修辞术》I.10分析的犯罪七因:a运气;b自然;c被迫;d习惯;e计算;f气性;g欲望和快乐。其中a和b属于1,c为2,f和g属于4,唯独3找不到对应。因此,被语言说服并不能称为严格的“被迫”,不能说毫无主体的主动性。
“命运和必然”:这两个词,有的本子首字母大写,这指命运和必然之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