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宋后,科举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两宋科举之制在沿袭唐制的基础上多有改革,无论考试方式还是科考内容,都较唐朝有所发展,变得更为完备。宋朝取士的科目依然是以进士为重,但考试内容有了很大变化,由重视诗文转变为以经义为主。考试规则上也与唐朝不同,宋朝科举自淳化年间(990—994)就实行了“糊名”之制,大中祥符八年(1015)又“置誊录院,令封印官封试卷付之”[25]。“糊名”是将考生姓名遮挡,以避免考生与考官间的裙带关系,“誊录”则是另派抄书手将试卷用正楷抄录,使考官无法辨认考生笔迹,这些都是保证公正阅卷的手段。以上种种制度,都促使考试方式更为标准化,舞弊行为也大大减少。
宋朝科举大兴与其文教之盛有密切关系,宋太祖以武力兴国,立国后即深以武官势力过重为患,“以文治国”成为宋朝的一朝家法。史载建隆元年(960),赵匡胤称帝之初,即“视学诏,增葺祠宇,塑绘先圣先贤像,自为赞书于孔、颜座端”,重新树立了儒学的正统地位,重文轻武,“尽令武臣读书,知为治之道”[26],扭转了五代以来“干戈兴,学校废”的局面,在全社会制造了浓郁的读书之风,优待文人也成为宋朝“祖宗家法”。唐朝对参与科举之人的身份还多有限制,这种限制在宋朝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宋太宗曾亲下诏书,称:“国家开贡举之门,广搜罗之路,采其乡曲之誉,登于俊造之科……应举人今后并须取本贯文解,不得伪书乡贯。发解州府,子细辨认,如不是本贯及工商杂类,身有风疾、患眼目、曾遭刑责之人,并不在解送之限。如违,发解官当行朝典,本犯人连保人并当驳放。如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或举人内有乡里是声教未通之地,许于开封府、河南府寄应。”[27]工商杂类在唐朝是禁止参与科举的,宋朝沿袭了唐朝制度,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颇有人“不于本贯取解,多是随处荐名,行止莫知,真虚罔辨”,针对这种情况,宋太宗并非一味禁止,而是在强调了法令仍存之后留下了一个变通——“如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甚至允许一些出身偏僻地区不能由本乡发解的士人,可以直接至都城应考。通过这封诏书,宋太宗明确表达了他对人才的态度,以及对科举的重视。宋朝的取士数量也远超唐朝,宋朝开科取士以三年为限,两宋300年共开科118次,取士人数超过2万人,宋徽宗一朝取士最多,最多一次达600人,不仅远超唐朝,即使后代也难以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