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代中国文明 (下卷)

第二节 北魏孝文帝即位,文成文明皇后冯氏临朝称制时期的统治

字体:16+-

北魏孝文帝拓拔宏是北魏献文帝拓跋弘的长子,生于平城。皇兴三年(469)被立为皇太子。因子贵母死制度,拓跋宏被立为太子时,生母李夫人即被赐死,由无血缘关系的祖母文成文明皇太后冯氏抚养。皇兴五年(471),年仅5岁的他受父禅即帝位,改年号为延兴。

拓跋宏即位时年纪太小,由祖母文成文明皇太后冯氏执政。冯太后,汉族人。祖父冯弘,是十六国时期北燕的最后一代国君。由于父亲坐事被诛,她被籍没入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后宫,充为奴婢。由她的姑母,当时的北魏太武帝左昭仪抚育。北魏文成帝即位后,冯氏被选为北魏文成帝的贵人,太安二年(456),被册封为皇后。和平六年(465),北魏献文帝即位,尊她为皇太后。皇兴五年(471)冯太后二度临朝称制,尊为太皇太后。“高祖雅性孝谨,不欲参决,事无巨细,一禀于太后。”[4]

为了推动拓跋族进一步的封建化,改变旧俗、旧制度,冯太后、北魏孝文帝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政策。

整顿吏治,颁行俸禄。北魏最初实行班赏制,吏治十分混乱。地方官吏不论政绩怎样,任期都是6年,期满轮换。官员没有俸禄。他们只要向上级缴纳一定的租调,就可以肆意剥夺百姓。为了整顿吏治,冯太后在太和八年(484)正式颁行俸禄制,“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5]。每季按官员级别给官员发俸禄。实行俸禄制之后凡贪赃满一匹者处死。即使是权贵贪赃枉法,也会严惩不贷。太和十年(486)冯太后又以领民户多少作为发放俸禄的差别。通过改革北魏杜绝了官场的贪污腐败、巧取豪夺。这为冯太后后续推行的一系列改革奠定了基础。

抑兼并,实行均田制。[6]由于中原汉族豪强大量兼并土地,许多自耕农失去土地走向破产。农民的反抗、逃亡既激化了阶级矛盾又使国家编户数量锐减,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和财税收入。因此冯太后于太和九年(485)十月,颁布并推行均田令。其主要内容如下:授露田,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未种树的田)40亩,如果是2年休耕一次的地,则加倍授田。如果是3年休耕一次的地,加2倍授田,称倍田。至70岁免课还官,女子授露田20亩。奴婢与平民一样授露田,奴40亩,婢20亩。壮牛1头授田30亩,限4牛。奴婢、牛随有无以还授。授桑田,男子授桑田20亩如土地不足,可买至20亩。桑田种桑50株,枣5侏,榆3株。土不宜桑的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女授麻田5亩。奴婢与平民受相同数量的麻田。授宅田,对有新居者,3口给宅田1亩,奴婢5口给宅田1亩。授公田,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县丞各6顷。新旧任相交接,不得出卖。地少而人稠的狭乡,不能满足应受土地数量时,允许迁移至地多人稀的宽乡,但不许因此逃避赋役。宽乡居民不得随便迁移。百姓若因犯罪流放或户绝的,土地收归国家。均田制下农民对所授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官吏对所授公田,也只有占有权而无所有权。而桑、麻田则属于私有的性质。均田制放弃了屯田和占田制的高额租税,将大批的隐匿、逃户户检括出来,将纳税单位由大户改为一夫一妇的小户,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均田制还限制了豪强地主对土地的兼并,农民从豪强地主的束缚下解脱出来,成为自耕农,租税相对减轻,生活有所改善。农业得到了恢复与发展。与均田制相适应,北魏制定了新的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交帛或布1匹,粟2石。15岁以上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数量。新的租调制,改变了过去赋税征收混乱的现象,减轻了自耕农户调,加重了大地主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