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承袭了东汉官吏选拔制度的某些特质,但又有所发展。东汉选拔官吏,其手段,不过“察举”、“征辟”两个途径。所谓察举就是中央政府根据所需要的人才,下令征召,地方政府在辖区内考察人才,举荐到中央。征辟是各级政府选拔有才能的人做僚属,或者中央政府直接从布衣或者各级官吏中挑选人才,不管是哪种途径,都有一个共同点——需要基层组织(秦汉时期乡、亭、里)进行评议,也就是“乡举里选”。
东汉末年,政治昏聩,战争频仍,社会动**不安,大量农民流离失所,秦、汉以来所建立的乡、亭、里组织,大多遭到破坏,乡闾评议不能一一进行考核,乡举里选更不现实;加之东汉乡闾评议存在的弊端,曹操当政期间选拔官吏时,非常注重对才能方面的权量,他先后三下求贤令。同时,曹操力图将选举之权控制在政府手中,如平定荆州时,曾托当地名士韩嵩“条品州人优劣,皆擢而用之”,而韩嵩的条品州人与此后政府任命并对政府负责的情况更为近似。曹操为了扩大势力,暂且采取的权宜之计,已经萌生出了九品中正制的萌芽。[7]
曹操死后,曹丕于黄初元年(220)接受陈群等的提议,正式将九品中正制作为拔选人才的制度。
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至西晋逐渐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至隋唐科举制的确立,九品中正制被彻底废除。
九品中正制在创立之初,对人物进行品评的标准主要是家世、德行和才能,三者并重。在各地设置中正官,根据考核结果,对人物的高下分为九品,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等级。中正评议人物三年一定品,中正有权进退,“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8],吏部根据中正定品作为选任官吏时参考,“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9]。